新食品安全法第85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利剑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民心之基,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首次实施以来,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总要求,为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第85条作为“最严厉处罚”原则的集中体现,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成为守护食品安全的“利剑”。

新食品安全法第85条:内容与适用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第85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领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核心在于通过“重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该条款适用于以下两类典型情形:

一是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二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类行为虽看似“细节问题”,却直接关系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是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针对上述行为,第85条设定了阶梯式处罚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若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严厉处罚”:为何第85条是“利剑”?

第85条的“严厉”不仅体现在罚款额度之高(最高可达货值金额的20倍),更在于其“全链条追责”和“终身禁入”的威慑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发力”的困境。

打击“明知故犯”,切断违法链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部分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生产经营,甚至通过“回收食品”“篡改日期”等方式“变废为宝”,第85条明确“连带责任”条款,对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设备等条件的主体追责,从源头切断违法链条,某食品作坊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销售,为其提供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形成“违法无死角”的监管格局。

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恶性犯罪

第85条强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处罚,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无论货值金额大小,只要涉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大”的行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避免“以罚代刑”,近年查处的“地沟油”“瘦肉精”等案件,正是通过行刑衔接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

倒逼企业自律,压实主体责任

以往部分企业存在“重效益、轻安全”心态,认为“罚点款了事”,但第85条“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让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某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2万元,最高可面临40万元罚款,再加上吊销许可证的“致命打击”,足以让企业“不敢违法”,这种“高悬的利剑”,倒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建立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全流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实践中的“利剑”作用:案例与启示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85条查处了大量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让法律条文“长出牙齿”,2022年某省查处一起“过期食品翻新”案:某食品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饼干重新喷码生产日期后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执法部门依据第85条,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225万元)的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此案成为“用最严厉处罚守护食品安全”的典型,也警示行业: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

第85条的执行仍面临挑战:一是部分小作坊、流动摊贩监管难度大,违法证据固定难;二是新型食品(如预制菜、网络直播带货)带来的监管盲区,需细化执法标准;三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导致“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仍存在,对此,未来需进一步完善“智慧监管”体系(如食品追溯平台、大数据监测),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让第85条的“利剑”时刻高悬。

新食品安全法第85条以“最严厉处罚”为矛,直击食品安全